首页 > 新闻 > 国际 >

独家:美驻华使领馆过度采集中方雇员信息,数据或供给美国情报部门

发布时间:2022-09-19 14:37:50来源:
【环球时报报道 记者 范凌志 曹思琦】“美国驻华使领馆要求中方雇员上报社交账号、财产以及邻居亲友信息,是否违法?”近日,曾在美国驻华使领馆工作的李明(化名)在某社交平台发出这样一个问题,表示美国驻华使领馆每隔几年就要对里面的中方雇员做一次所谓的“背调”(背景调查)。特别是表格上明确备注,中方雇员填写的所有信息可能会提交给美国情报部门,中方雇员敢怒不敢言。李明认为,美国对外宣称保护隐私、尊重人权,但其行为是典型的“双标”。美国驻华使领馆内侵犯中方雇员个人隐私的情况是否真的存在?《环球时报》记者近日采访李明等曾在美驻华使领馆工作的人士,在他们看来,旁人眼中“还算体面”的工作并不光鲜:美方涉嫌以“背调”为由强迫中方雇员提交个人、家庭甚至邻居的信息,这些信息甚至可能被“分享”给美国情报部门;调查时美方咄咄逼人的谈话方式,会让人有被审讯的感觉。《环球时报》记者13日就此话题询问美国驻华大使馆,但截至发稿,邮件只显示对方“已读”,而并未回复。相关专家认为,美方做法是典型的数据过度采集行为,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美国的做法完全违背了相关规定。
 

 

  “自愿填写”的调查问卷:如不填或被解雇

  李明清楚地记得自己填写背景调查表时的情景。当时那间房子里只有他和一名负责此项工作的中方雇员,填完表格并签字确认后,被要求当面宣读表格里一句“承诺性的话语”。这让李明感到有些尴尬和诡异,像是自己加入了某个神秘组织。“背调”这样一种在入职新工作时很常见的形式,在美驻华使领馆却变了味道,过度采集个人信息和带有威胁性的规定让很多中方雇员忧心忡忡。曾在美驻华使领馆工作的赵平(化名)证实了李明的困扰,他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所有中方雇员在入职时都要接受背景调查,此后每5年还要重新进行一次。赵平的总体感受是对中方雇员的调查越来越严格,涉及隐私的问题越来越多,追溯过往的时段越来越长。曾有中方雇员对此表达过不满,但美方回应说,“这是按照上级要求统一执行”。

  《环球时报》记者近日获得的一份名为《海外背景调查问卷》(Overseas Vetting Questionnaire)的表格,即为李明和赵平提到的“安全背景调查”的重要内容。该表格分为“填表说明”和“正式表格”两部分,其说明部分一方面提到“提供信息为自愿行为”,却紧接着出现一段颇具威胁意味的文字:“但如果您不提供所需的相关信息,您的背景调查将无法完成,由此会影响您获得联邦合同雇佣关系或相关需要一定逻辑能力以及身体素质才能获取的权限……故意隐瞒、误报,提供虚假信息将影响您获取或延续联邦合同雇佣关系……还将导致对您的职业发展、工作状态产生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雇佣关系或被起诉。”

  “无所不包”是这份“调查问卷”给《环球时报》记者留下的第一印象,即使用极小号字,也要足足10多页A4纸才能打印完。其内容涉及个人基本情况、居住史、3名7年内非亲属社会关系(的信息)、7年内境外旅行情况、是否被美国及其他外国政府调查等。而中国雇员还需要填写一份额外的《背景调查补充表格》,其中除了几乎所有的亲属信息外,竟然还要提供一位邻居的信息,而且是必填项。赵平说,曾有美国使领馆的同事向他的邻居要电话,遭到邻居质疑:“美国人是不是不信任你们中国员工啊?”赵平还透露说:“这种不信任其实一直都存在。比如使领馆安检人员会在进出口安检处不定期翻包,还曾让中方员工脱鞋接受检查。”

  针对中方雇员个人隐私的调查并不仅仅限于纸面上。《环球时报》记者获悉,美驻华使领馆设有专职背景调查官员,并配备中方雇员作为协助美方官员工作的安全调查员,要求“最好具备在中国政法机关或调查公司等工作经历”。

  据李明介绍,除了要求中方雇员每5年接受一次背景调查这种例行规定外,安全调查员有时还会直接要求中方雇员提供微信等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和个人电子邮箱等。有的同事提供之后,会马上把微信号换掉。

  除了常规调查,有时美使领馆安全官还会直接与中方雇员进行安全审查谈话。“态度趾高气扬,问话咄咄逼人,令人厌烦。”赵平向《环球时报》记者描述了这类安全审查谈话的情景,他不满地表示:“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共处一室,谈话人会事先拿出很多材料摆在被谈话人面前,类似于警匪片中的审讯现场,然后被谈话人每回答一个问题,谈话人就去材料中找相应的依据,再不断挑战被谈话人的答案。”李明也表示,这是整个调查流程中最让人感到不适的环节。“很多人在接受背景调查员面谈的时候都非常恼火,听说一个同事还当场拍桌子表示不满。虽然大家对这个调查有很多不满,认为侵犯了个人隐私,但是没办法,你可以不做,但你要解释为什么不做,解释不出来,调查就不能通过,调查不通过工作就会受影响。当然,也没有人不去接受调查,这就是雇佣关系不平等的表现。”

  中方雇员信息或被“分享”给美情报机构

  对美驻华使领馆的中方雇员来说,“全方位、无死角”的调查过后,并不意味着事情的完结。更令人不安的隐患在于,这些被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流向并不在他们自己掌控之中。虽然根据表格说明,这些信息将“受到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背景调查信息的收集、维护和披露在适用的情况下受美国《隐私法案》的约束”,但还有一条注释“话锋一转”:“您在此表格上提供的信息以及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可能会根据《隐私法案》,在不经过您同意的情况下,由保留您记录的联邦机构披露使用。”

  美国驻华使领馆的背景调查表格说明列举了这些中方雇员信息的“常规用途”,有11项之多。到底什么才算“常规用途”?根据表格说明,这指的是美国国会、司法部、新闻媒体等机构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问卷中的信息。更令人不解的是,甚至情报机构的使用也位列其中:“用于联邦、各州、地方机构、符合条件的实体和个人,以及通过特定联络渠道对接的外国政府,为了确保情报机构有效履行职责,依据《国家安全行动法案》《中央情报局行动法案》《第12333号行政命令》以及其他后续法令许可的国家安全条例、获总检察官授权的实施程序、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使用该问卷调查内容。”

  上文提到的三项法案(命令)都与美国情报机构有关。《国家安全行动法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政府在军事和情报体系上作出的重大战略调整,奠定了战后美国军事和情报体系的基础。该法案强调,政府其他部门与各情报机构协调国家安全,为此建立了中央情报局,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下属机构。记者查阅美方资料发现,该法案要求披露刑事侦查中获得的外国情报信息以及外国情报来源犯罪调查通知书。也就是说,美司法部长或负有执法责任的任何其他联邦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应根据司法部长与国家情报总监协商制定的指导方针,迅速向国家情报总监披露司法部或该等部门或机构的某部分人员在刑事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外国情报。

  至于《第12333号行政命令》,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命令是美国情报机构开展大规模监控的主要依据。据此前媒体报道,在“斯诺登案”之后,有民间组织曾发起诉讼,要求公开美政府监控活动的法律依据。诉讼期间获得的文件资料显示,美国前总统里根于1981年签署了《第12333号行政命令》,授权美国家安全局监控外国情报目标,美国前总统布什在2008年对该行政命令进行重大修改,系统界定了包括美国中央情报局在内的10多个情报机构的职责,规范了各情报机构间如何合作并共享信息,授权相关情报机构可以将收集数据的范围扩大到美国以外,而且该命令只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而不受法院约束。

  “美国驻华使领馆的这些做法,是典型的数据过度采集行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唐岚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她了解,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都没有像美国这样,试图掌控雇员个人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毋庸置疑,中方雇员将面临极大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以提交个人微信号为例,虽然技术上或许并不容易直接获取数据,但美方却随时可以以‘配合国内司法调查’为由,要求雇员出示账号通信内容供其任意浏览,这也是侵犯隐私的一种做法。”唐岚强调,美国驻华使领馆此举是“数据霸凌”,过度收集中国公民数据,与其一贯标榜的“人权卫士”形象背道而驰。

  专家明确:美方做法肯定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雇员遭遇歧视、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美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唐岚认为此类做法肯定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美国的做法完全违背了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美国驻华使领馆要求中国雇员提交数据的做法显然在此法的管辖范围内。因此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唐岚还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内容‘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也就是说,美国驻华使领馆不能出于雇佣原因,过度收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数据,更不能借此大范围收集其社会关系等数据,因为此举隐含了对非雇员的数据安全的破坏。”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持相同看法,他认为,各国驻外使领馆工作都涉及保密问题,雇佣当地员工时相关背景调查也是必要的,但调查的前提应当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在背景调查数据收集过程中把所有个人、家庭信息拿到美国,甚至可能交给情报部门,这就是过分的行为了”。

  不过,根据国际惯例,使领馆具有一定特殊性,在遇到此类情形时通过何种途径维权,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看来,在国际法当中,外国使领馆在中国的领土上是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根据对等原则,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受外国的法律管辖。但高艳东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没有管辖权并不等于我们无法采取措施,比如中方雇员可以申请通过外交途径同美方沟通或照会。”他还表示:“如果人身权利遭遇侵害的中方雇员希望走法律途径,即便对方享有外交豁免权,也完全可以到美国去提起诉讼,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责编: admin)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